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马彦辰发布时间:2018-04-22浏览次数:2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经济合同。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及其他组织)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均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的管理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学校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签约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学校书面委托书的受托人。任何人不得非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第七条 经济合同除小额、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或学校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由当事人约定相应的必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业务印章代替。

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资产租赁、出售(含资产处置出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应按照学校规定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从严把关,择优选定。如需让利或给予对方以各种优惠,则须事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学校批准。涉及需要学校大额资金付款的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应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主持(重要合同谈判由分管校长主持),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合同谈判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会签。

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合同具体承办部门和审查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合同金额、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把关。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济合同有关经济条款的统一审查。主要对立项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学校重大经济合同还应由审计处、监察部门和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会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

涉及大额支付的经济合同或其他重要经济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在合同正式签订前都要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在此前提下,合同签订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审查通过后,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非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类、建设类等合同,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过招标方式的采购类、建设类等合同或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合同具体承办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并草拟合同文本,同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应由分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审批。财务处对合同首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具体承办部门持合同文本、有关论证材料及合同审签意见书报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批;在审查、审批时,对送审的经济合同有异议,经研究,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要求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建议重新谈判。相关负责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一份随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意见办理。

上述审查程序一般为35天。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期限的约束。

3、校长办公室用印。

4、登记备案,所有的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须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文本送财务部门登记备案,报送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经济合同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法人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并加盖合肥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十七条 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及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因我方相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力保障合同的实际履行,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履行的,可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及本规定重新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原合同是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变更前应报原上级机关批准。原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变更后需重新公证。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不允许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十一条 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合同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必须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主管校长,以便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平等协商解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校内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学校确定以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不应互相推诿。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人可通过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提请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法律顾问处理。 原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各种发票、样品、财务帐目及凭证或鉴定报告等

3、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4、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达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承办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由校长负总责,主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主管校长按照审批权限和分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批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根据各有关部门承担经济业务管理的职能来划分部门可以签订合同的权限和业务范围,部门的管理权限范围以法人委托书委托授权为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职能和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论证,文本草拟、送审、报批、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法人委托书制度,法人委托书以一年为期,到期作废,重新委托。

1、学校根据各部门和开展经济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推荐,学校确定。法人委托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2、法人委托人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3、法人委托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法人委托证书严禁转借他人或作其他用途,否则,除收回其法人委托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学校(校长办公室)交回其法人委托书。

对于收回委托授权的,学校应及时收回未到期的法人委托书并加以销毁,防止法人委托书的外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授权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立即办理印章挂失手续。  

2、各类合同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已签字的《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签表》和存档的原件,否则不予用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都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应按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章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对学校各单位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三十八条未加盖“合肥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决不允许在签订、变更或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学校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签表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与签约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承办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相关单位审查会签意见

签名:签名:年 月年 月

财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年 月

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年 月